

安徽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损失赔偿暂行办法
时间:2024-11-28
来源: 生命科学学院
安徽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损失赔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增强全员国有资产管理意识、责任意识,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7〕4号)和《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皖资财〔2023〕3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损失是指学校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损坏、失窃、丢失、权益灭失等损失。
第三条 各单位由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赔偿处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和安徽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单位要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每件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人,落实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制定严格的保管、维护、使用制度及科学的操作规程。保管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自觉爱护固定资产,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管好用好固定资产,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
第二章 赔偿责任认定
第五条 凡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均应视情追究责任,学校在处理责任事故时,可根据事故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责任人态度等因素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毁损、灭失资产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
第六条 经查证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管不当,维护不善,或未按操作规程使用,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丢失、被盗的。
(二)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致使其功能丧失的。
(三)违反规定公物私用或擅自出借公物,致使资产损坏、丢失、被盗或无法收回的。
(四)擅自出租资产,未签订出租合同(或协议),造成资产损坏损失或租金难以收取的。
(五)擅自处置资产造成资产损失的。
(六)违规提供担保,造成资产损失的。
(七)因其它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失的。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资产损失,且当事人及时如实上报,经查证核实后,可免于赔偿。
(一)由于自然灾害或非人为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二)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固定资产盗失,经公安部门或者学校保卫部门侦查属于盗窃行为的。
(三)固定资产因本身因素或使用年代过久,在正常使用中发生的损坏。
(四)经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五)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如意外停水、停电、停气等)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的。
第八条 固定资产损失责任认定权限
(一)仪器设备单台或批量原值5万元(不含5万)人民币以下损坏或丢失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单台或批量原值5万—40万元人民币损坏或丢失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单台件或批量4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损坏或丢失的,由使用单位出具详细书面情况报告及处理意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核。
(二)各单位提出的书面处理意见,应包括: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责任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责任人;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和原因分析以及今后整改措施;确定赔偿金额和责任人承担比例。
第九条 损失赔偿责任主体认定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由个人赔偿。
(二)属于多人过错共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赔偿;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赔偿计算方法
第十条 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金额,根据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和使用年限等情况计算确定。
(一)固定资产赔偿标准
1.投入使用未满一年的固定资产,按其原值计算赔偿金额。
2.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且在折旧年限以内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的1.1倍计算赔偿金额。
3.超过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按照不低于原值的2%计算赔偿金额。电子产品按照不低于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定点处置同期回收价格确定赔偿金额。
4.图书损失的赔偿标准按学校图书管理规定执行。
5.无最低使用年限的其他类固定资产赔偿金额按市场重置评估价格为准,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二)固定资产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及使用寿命的,赔偿金额只计算修理费用。
(三)固定资产损失发生后,当事人隐瞒不报或推诿责任的,按上述标准提高10%计算赔偿金额。
第四章 损失赔偿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必须及时报告资产使用单位,固定资产被盗,报告校保卫处。使用单位应立即查明事故原因。如属于责任事故的,使用单位应明确责任人和相应责任,组织专家对资产损坏情况进行技术认定。根据事故责任大小、资产损失程度和赔偿标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包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责任人,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和原因分析以及今后整改措施,确定损失金额和责任人承担比例),形成书面报告,同时填报附件1《安徽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处置单》,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按照学校审批意见(附件2《安徽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进行赔偿处理或进行固定资产维修,相关责任人接到赔偿通知后,责任人在1个月内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学校处理决定和缴款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固定资产报损处置程序。
第十四条 对于存在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等情况,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只能由事故责任人个人支付,不得用公款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类固定资产损失赔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处置单.doc (33 K).doc
附件2:安徽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docx (11.4 K).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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