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4-11-28
来源: 生命科学学院
安徽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责任制,建立学校、二级单位(院、中心、所等)、实验室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四条  创建安全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学校广大师生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教学、科研单位的综合考核中,并作为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安徽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全面领导和统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保卫处、党政办、科技处、科研实验中心、教务处、实验教学中心、研究生学院、学生处、后勤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宣传部、校医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国资处,主任由国资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领导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统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实验室安全工作专门会议;
(四)指导督查学校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五)审议其他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领导组工作人员,因工作及其他原因变动的,根据人员变化自动调整。
第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监督机制。
(一)国资处在领导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
2.聘请专家指导、督查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3.负责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申购;
4.负责实验室废弃物集中回收处置;
5.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落实;
6.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二)党政办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协调实验室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三)保卫处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消防安全应急演练。
(四)科技处和科研实验中心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科研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建立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2.落实上级部门对学校科研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并组织、督促二级单位实施。
(五)教务处和实验教学中心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教学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建立教学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2.落实上级部门对学校教学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并组织、督促二级单位实施。
(六)研究生学院和学生处的实验室安全职责
加强对学生的实验室安全日常教育和管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功能,协同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七)后勤管理处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的规定,落实相关单位对教学、科研实验室新建和改造要求;
2.保障实验室水、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八)校医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快速处置和抢救工作;
2.负责学校实验室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处置。
(九)其他成员部门围绕学校安全管理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所在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所在二级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二)根据所在二级单位的专业、学科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配合上级和学校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定期组织所在二级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四)组织所在二级单位安全管理和实验室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八条  教学、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或课题组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本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并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
(二)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和实施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
(三)做好本实验室科研项目和实验教学项目等的安全风险评估;
(四)做好实验室安全档案管理(包含危险化学品台账、特种设备及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登记、安全检查记录等);
(五)配合上级和学校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自查并做好记录,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九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学校通过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实验室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各二级单位结合实验室特点,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开展各种应急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人员安全准入制度。所有拟进入实验室内学习、工作的人员须经过安全教育及实践操作培训,并通过准入考试。各实验室不得允许未获安全准入资格的人员进入实验室操作。
第十一条  常规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应将每间实验室的名称、责任人、联系方式、危险类别、防护措施、灭火方式等信息统一制作标识牌并置于门口明显位置;
(二)实验室安全基础设施配置齐全,运行正常;
(三)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性能完好,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在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较大危险因素的实验场所或有关设备的醒目位置上,张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标志;
(五)实验室内水、电等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用水要求;
(六)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
(七)其他与实验室常规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购置、领取、使用、保管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同时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应建立危险品台账管理制度,做好相应记录;
(二)国家管控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精神麻醉类化学品等)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到公安局备案后购买,一律不允许自行购买;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
(三)另行制定《安徽医科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各类生化类试剂、微生物、动物衍生物等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三)饲养实验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须在持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实验室内进行,严禁在其他场所进行;购买实验动物,须从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四)动物实验操作应严格遵守国务院批准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辐射安全管理
(一)辐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管理。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
(二)涉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及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指示;
(三)落实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处置、备案等管理措施;
(四)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按规定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二)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并进行定期检验及年度安全检查,其安全附件也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凡未经安全检测或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不能投入使用;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定期培训;
(三)另行制定《安徽医科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特种设备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依据《安徽医科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处置实验室废弃物。
第十七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按有关实验室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八条  学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检查结果纳入二级单位年度考核。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由学校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每月进行一次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实验室负责人每周进行一次本实验室安全检查,实验室安全管理员每天进行一次本实验室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无法自行完成整改的,须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或暂停使用。
 
第五章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安徽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一条  事故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处分;如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遵守国家、省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者;
(二)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实验设备者;
(三)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冒险作业者;
(四)故意隐瞒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者;
(五)由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或不重视等人为原因导致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并因此酿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给国家、学校和个人造成声誉或利益上的重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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