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11-28
来源: 生命科学学院
安徽医科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教学、科研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徽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实验室特种设备主要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具体含义及限定范围如下: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大于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等。
第三条  按照《安徽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责任体系、职责分工,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二章  购置、安装和注册
第四条  各单位应购买合格的特种设备。所购设备应包含设计文件、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
第五条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六条  特种设备质保期内的安装、调试、维护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或生产厂家的委托函。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证,取得使用登记证且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必须在特种设备使用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识。
第九条  特种设备须有明确的安全管理员,由教学、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包括随机文件和资料、使用情况登记、定期校验记录、维保记录等。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压力容器本体每三年检测一次,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气瓶安全使用管理。
(一)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在具有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经营单位租赁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不允许自行往气瓶充装任何介质。
(二)气瓶接收及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气瓶的涂漆标示要清晰正确,不得涂改,标准气瓶应有明确的成分标签,瓶阀、气瓶帽等附件完好齐全,瓶体无撞击凹痕,表面无锈蚀状况。对于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接收和使用。
(三)各种气瓶竖直放置时必须固定,防止倾倒。气体尾气必须经排放管路排至室外,不得将气体直接排放到实验室内。
(四)易燃气体、有毒气体、具有危险性的气瓶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场所且配备泄露监测报警装置。易燃易爆高压气瓶,不得放入实验室内,必须放在安全、规范的防爆柜中。
(五)性质不同可能会发生反应的气瓶不能混合存放,严禁将可燃与助燃气体气瓶等混放。
(六)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严禁将气瓶内气体用尽,防止气体倒灌。
(七)气瓶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对各使用单位在用的特种设备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和作业人员的落实、培训及持证情况;
(三) 特种设备使用、维护等档案建立情况;
(四)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四章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按照《安徽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  事故认定及责任追究按照《安徽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国家、省部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省部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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