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11-28
来源: 生命科学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所需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教学、科研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徽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参照《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目录》《剧毒化学品目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
第三条  按照《安徽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责任体系、职责分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张贴在实验室明显位置。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须在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单位购买。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使用单位购买管控类危险化学品(如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和麻醉精神类药品类),须经学院批准,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集中申购,使用单位办理领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须按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公司运输。校内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保证安全,避免意外。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送达学校后,采购单位应及时进行核对验收。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贮存的基本要求必须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第八条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处存放。
第九条  剧毒化学品须在专用试剂存放柜内单独存放,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
第十条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须按类别存放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
第十一条  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台账,定期进行核查登记,确保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贮存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安全运行。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处置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应在通风、防火、防爆等场所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四无一保”(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实验时须由两人及以上同时操作,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五条  学生须在老师指导下开展实验,实验未结束,师生不得擅自离开。
第十六条  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须标明品名、数量后及时交回专用库房贮存。不得私自保存、随意丢弃、倾倒,更不得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师生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第十七条  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或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定期回收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具体按照《安徽医科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按照《安徽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一条  事故认定及责任追究按照《安徽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国家、省部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省部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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